| 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是教育部为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提高我国高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而特别设立的。项目主要用于鼓励和资助高校聘请世界著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来华讲学和合作研究,参加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等。
二、应聘条件
受聘学者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其它国际重要的专业学术奖获得者;
2.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属于国际知名学者;
3.现任(或曾任)国际著名大学的教授,最近三年内有重要学术著作发表。
符合以上第1、2款条件的学者,每次来华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2周,符合以上第3款条件的学者,每次来华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
三、项目申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将以书面形式和校园网发布通知,各单位需聘请此类专家,可根据通知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拟聘学者的基本情况(服务单位、职务、职称、学科、学术成就、国际学术地位及影响)、聘请目的、聘请计划、申请经费额度等内容。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申报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优先给予支持:
1.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新技术;
2.申报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产学研工程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国家其它重大科技专项及教育部重点科技项目等);
3.属于国家重点学科。
四、项目经费
项目批准立项后,教育部将向项目执行单位一次性划拨资助额度50%的经费。
项目经费划拨到学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按照总额控制、实报实销、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可用于支付所聘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含出入境口岸到学校所在地的旅费)、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学者酬金。专家酬金根据学者的学术水平、实际贡献,参照国际惯例提供。水平高、贡献大的学者,可重金礼聘。
五、项目评估
项目完成后,将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合格者,教育部将拨付剩余50%的经费:
第一阶段为学校自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表》。尚未完成的项目也须提交报告,说明该项目是否继续执行,预计完成时间,是否更换学者(学者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阶段为专家通讯测评。由教育部组织专家在学校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通讯测评;
第三阶段为实地检查评估。教育部在专家通讯评审后,对所有项目进行抽样检查评估。
六、特别说明
1.如非我校原因所致项目无法执行,需要更换项目或拟聘学者,应专文说明情况,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执行。新项目或新聘学者的水平不应低于原定项目或专家的水平。若原项目无法执行而又无可替换的合格项目,教育部将收回预拨经费。
2.通过本项目聘请学者进行合作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为中方所有
七、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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