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说明
教育部重点项目专家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和科研任务的外国专家。教育部重点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科研结合等项目。
获得批准的重点项目,由教育部下达专项经费。该项经必须保证专款专用。教育部下达经费分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全额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外国专家往返国际旅费、在华合作期间的食宿、工资等;部分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外国专家在华合作期间的食宿、工资、必要的国内旅费等。
二、项目申报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以书面形式和校园网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如有具备上述条件的专家,可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单位的申报项目,请校内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3.获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将由教育部戴帽下达经费至学校账户。
三、项目管理
1.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责任制。
2.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先征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3.一个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一名或多名外国专家。
4.项目主持人应在专家到校前两周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落实有关接待事宜,并提交专家在校工作计划及该专家确认来校工作的信函。
5.项目主持人应在每次接待和整个项目结束后写出总结。项目总结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教育部。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外国专家在项目中的作用、我方教师与对方合作及受益情况、聘请外国专家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和目的、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四、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将不下拨,项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每次接待结束后,用款票据经项目主持人审核后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复核报销。
专家来校的待遇和各项开支标准如下:
1. 对享受提供国际旅费资助的专家,可凭机票给予一定的旅费补贴。
2. 原则上项目专家住学校专家楼,项目主持人应在专家来校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订房。
3. 项目专家在我校期间的生活津贴按人民币200元/日发放。对国际知名的专家,其标准可适当提高。
4. 项目专家因另有访问需从我国其他城市转到我校,学校可提供两市间的一程机票(含机场税)费用。
5. 项目专家在我校逗留一周,可安排半天市内游览。超过两周可安排一次市外游览。
6. 项目专家在我校逗留两周以内,宴请费不超过1,000元,专家在我校逗留两周以上,宴请费不超过1,500元。
7. 项目专家在我校工作两周内。可赠送不超过200元的礼品,两周以上不超过400元的礼品。
8.除以上如涉及项目专家其它费用支出,需由项目主持人在专家到达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五、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