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邀请国(境)外短期专家项目管理条例


一、项目说明
为促进对外学术交流,调动和发挥校内各教学、科研部门从国(境)外引进智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总结我校多年来邀请国(境)外短期专家工作的基础上,设立“中山大学国(境)外短期专家项目”。
本项目的特点是学校把用于邀请国(境)外短期专家学者的经费直接分配给各实体院系、国家级基地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等。上述单位在获得经费后,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的需要,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进行合作科研活动。鼓励各单位在充分利用学校下拨经费的同时,广开渠道,多方筹措资源, 以使聘请国(境)外短期专家工作适应对外交流的需要。

二、经费分配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以各单位短期专家经费拨款的数额为基数,结合各单位下一年度的邀请计划和当年项目执行情况,一年分两次拨款至各单位帐户,每次为总数额的1/2, 拨款时间是每年1月和7月。
(一)第一次拨款
1.短期专家经费帐户上没有余额,或虽有余额但不足拨款数额1/2的, 划拨相当于拨款数额1/2的经费或补齐差额部分。
2.短期专家经费帐户余额超过拨款数额1/2的,暂不划拨经费。
3.未提交当年度总结或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将暂缓第一次拨款。
(二)第二次拨款
1.第二次拨款参照上述第1、2条的做法执行。
2.未提交上半年总结的,将暂缓第二次拨款。
(三)支出的经费如超出规定的基数额度,或在申报计划外产生的费用,
由各单位支付。
(四)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总结材料的单位,将不考虑拨款。
三、经费使用
(一)各单位应指定1-2名负责人为该经费使用的审批人。当年经费未使用完,可跨年度使用。
(二)下达到各单位的经费用于支付短期专家的住宿费(来校两周或两周以上的专家宿费不在此列)、生活费和接送交通费,原则上不能用于支付专家讲学酬金。专家来校一般安排住校内宾馆。各单位将自主安排所有的接待事宜,含订房、接送、发放生活费等。
(三)接待短期专家1人/日的费用可参照以下标准开支:
生活费150元/人/日(如确为高水平的专家可适当提高至200元/人/日);市内交通费100元/人次;
住宿费250-300元/日。
(四)各单位如在下达经费额度内需邀请短期专家来校两周或两周以上的,请至少提前两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报告,说明专家来校时间、目的及工作安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在紫荆园宾馆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用。如聘请单位安排这类专家住其他宾馆,则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四、来华签证
各单位邀请的短期专家如需办理来华签证,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对于一般来华事项,我校可自行审批及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由来访专家持该表到我驻外使领馆申办来华签证。具体申办手续参见“中山大学关于外籍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总结评估
(一)对聘请活跃、总结认真、经费使用合理、效益显著的单位,将酌情增加下一年度拨款额度。
(二)对不按期提交材料、未按要求认真填写报表、经费开支不合理、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拨款额度。
(三)各单位须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上半年的情况汇报表;每年的12月20日前提交下半年的情况汇报表、当年的项目总结表及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表。
(四)所需表格可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页上下载。

六、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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