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按“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对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或汇报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各相关部门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按以下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1.港澳台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由教务
处、医学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医学教务处和有关院系负责;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有关院系负责。
2.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教学管理、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由研究生院和有关院系负责。
3.港澳台进修生:招生工作由各院系负责,报学校高等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日常管理由相关院系负责。
4.港澳台学生的暂住登记和台湾学生的出入境签注事务由保卫处(办)负责。
5.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申请管理根据学生类别分别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处负责。
6.港澳台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7.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安排由总务处负责。
四、在招收新生后一个月内,负责招生的工作部门(其中港澳台进修生由高等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将实际招生名单按规范格式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五、每年10月新生入学注册及6月学生毕业/结业后,教务处、医学教务处、研究生院、高等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将新生名单和毕业/结业学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将本学期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六、为加强港澳台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不参加军训者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参加政治理论课者,须补修其他有关科目以补足学分。
七、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有关事务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