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教职工短期(半年以下)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短期讲学、参加竞赛; |
| 2. |
教职工、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短期(一个月以下)因公赴香港、澳门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参加竞赛等; |
| 3. |
教职工短期(半年以下)在赴澳门; |
| 4. |
教职工、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短期讲学、参加竞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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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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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循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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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职工赴香港、澳门合作研究、读书进修、短期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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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赴香港合作研究、读书学习,赴澳门读书学习、合作研究。 |
| 二. |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因公出访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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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职工长期(半年或以上)出国合作研究、讲学、读书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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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职工长期(半年或以上)赴澳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