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访范围
1. 教职工短期(半年以下)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短期讲学、参加竞赛;
2. 教职工、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短期(一个月以下)因公赴香港、澳门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参加竞赛等;
3. 教职工短期(半年以下)在赴澳门;
4. 教职工、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短期讲学、参加竞赛等。
   
注:  
   
一.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循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1. 教职工赴香港、澳门合作研究、读书进修、短期讲学;
  2. 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赴香港合作研究、读书学习,赴澳门读书学习、合作研究。
二.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因公出访有关手续:
  1. 教职工长期(半年或以上)出国合作研究、讲学、读书进修;
2. 教职工长期(半年或以上)赴澳门工作。